申请人王庆禄申请执行务川县石柱坝煤矿、余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08
申请执行人王庆禄,贵州省人。

委托代理人邱江平,贵州省人。

被申请人:务川县石柱坝煤矿。

法定代表人叶刚,该煤矿总经理。

被执行人余强,贵州省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务民初字第9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王庆禄申请执行务川县石柱坝煤矿、余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申请执行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务法执字第9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 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正榜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