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敖长勇申请执行敖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08
申请执行人敖长勇。

被申请人敖继。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务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敖长勇申请执行敖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敖长勇和被执行人敖继。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敖长勇便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敖长勇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务执字第148号执行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 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正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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