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邹学霞申请执行邹启娟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邹学霞,贵州省人。
被执行人邹启娟,贵州省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务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邹学霞申请执行邹启娟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邹启娟一直在外出务工,下落不明,银行无储蓄,其住所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本次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务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邹学霞待被执行人邹启娟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未执行标的5855.0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晓东
审判员 唐 辉
审判员 谢启海
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正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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