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雲方、李泽香申请执行钱维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09
申请执行人高雲方。

申请执行人李泽香。

被执行人钱维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务民初字第5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高雲方、李泽香申请执行钱维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务法执字第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正榜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丁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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