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邹晓风申请执行人邓晓峰、田旭峰诈骗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10
申请执行人邹晓风。

被执行人邓晓峰。在服刑。

被执行人田旭峰。在服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务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受理了邓晓峰、田旭峰诈骗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邓晓峰、田旭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外服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务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中的判决主文第三、第四判决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邹晓风在被执行人邓晓峰、田旭峰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未执行标的732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晓东

审判员  唐 辉

审判员  谢启海

二0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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