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廖明海申请执行刘连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11
申请执行人廖明海。

被执行人刘莲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市法民二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连文在务川自治县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3411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刘连文在务川自治县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3411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 辉

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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