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某某申请执行申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11
申请执行人申某某。

被执行人申某,1985年 12月8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务民初字第393 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某某申请执行申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申某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申某在务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镇南信用社的存款玖仟元整,小写9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启海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正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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