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红柳申请执行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务川自治县泥高乡金旗煤矿买卖纠纷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11
申请人李红柳。

被执行人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务川县泥高乡金旗煤矿。

法定代表人吕姿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务民初字第9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李红柳申请执行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务川自治县泥高乡金旗煤矿买卖纠纷合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4071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务川县泥高乡金旗煤矿在金融部门无存款。申请人又没有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在两年内若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务执字第182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启海

二0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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