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兴容申请执行李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12
申请执行人吴兴容。

被执行人李刚。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务民初字第9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了吴兴容申请执行李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务执字第39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启海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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