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志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光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14
申请执行人罗志财,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被执行人黄光书,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3)遵县法民初字第28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罗志财申请执行黄光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黄光书履行法律文书款69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935.00元,合计69935.00元。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光书现下落不明,其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罗志财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遵县法民初字第288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马贵强

审 判 员  税昌龙

人民陪审员  孙永常

二0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樊红伟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