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遵义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明付、王晓会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15
申请执行人遵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遵义县计生局)。

法定代表人涂永发,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道录。

被执行人李明付,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被执行人王晓会,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县人民法院(2014)遵县法行非诉字第230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受理遵义县计生局申请执行李明付、王晓会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明付、王晓会发出执行令,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对被执行人李明付、王晓会征收社会抚养费32418元,并承担执行费用。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明付、王晓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遵县法行非诉字第230号行政裁定书关于李明付、王晓会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尚荣江

审 判 员  敖泽才

助理审判员  杨信智

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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