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遵义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罗永贵、马义群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遵义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遵义县计生局)。
法定代表人涂永发,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国军。
被执行人罗永贵,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被执行人马义琴,又名马义群,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法行非字第125号行政裁定书,受理遵义县计生局申请执行罗永贵、马义琴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执行内容:社会抚养费39084元及申请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罗永贵、马义琴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对被执行人罗永贵、马义琴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对被执行人罗永贵、马义琴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
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先志
审 判 员 敖泽才
人民陪审员 许佐新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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