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遵义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孟辉、袁凤容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15
申请执行人遵义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遵义县计生局)。

法定代表人涂永发,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亚菲。

委托代理人陈道录。

被执行人黄孟辉,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被执行人袁凤容,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法行非字第225号行政裁定书,受理遵义县计生局申请执行黄孟辉、袁凤容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执行内容:社会抚养费18812元及申请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黄孟辉、袁凤容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对被执行人黄孟辉、袁凤容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对被执行人黄孟辉、袁凤容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

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先志

审 判 员  敖泽才

人民陪审员  许佐新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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