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然申请执行王茂书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王浩然,贵州省遵义县人。
法定代理人徐登秀,系王浩然之母亲。
被执行人王茂书,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遵县法少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王浩然申请执行王茂书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王茂书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浩然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期间的抚养费13000.00元;二、承担申请执行费95.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茂书在本院有申请执行穆金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法律文书款约7万元可供执行,本院虽已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茂书的法律文书款用以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浩然抚养费,但本院对王茂书申请执行穆金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财产处置尚未完成,暂不能实现实际扣留、提取目的,其余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茂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王浩然申请执行王茂书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陈兴发
审 判 员 王光元
代理审判员 罗 杰
二O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廖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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