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申请执行徐卫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王磊,浙江省文成县人。
被执行人徐卫辉,浙江省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2014)遵仲裁经字第3号仲裁裁决书,受理王磊申请执行徐卫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100万元及利息(据实计算)、垫付的仲裁受理费1.373万元,并缴纳申请费1.24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卫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王磊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遵仲裁经字第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陈 兴 发
审 判 员 王 光 元
助理审判员 罗 杰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廖珍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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