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中敏申请执行罗树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15
申请执行人汪中敏,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吉会,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罗树通,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根据生效的(2013)遵县法民初字第3072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了汪中敏申请执行罗树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人生效法律文书款21000.00元。

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罗树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汪中敏申请执行罗树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邓德高

审 判 员  罗信亮

代理审判员  冉红霞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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