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申请执行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15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遵义县人。

法定代理人王洪志,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明健,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谢某某 ,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第3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王某某申请执行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谢某某 发出执行令,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偿付王某某法律文书款40000元,缴纳申请费500元。扣除已偿付的18000元外,被执行人谢某某 尚欠22000元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某某 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第3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马贵强

审 判 员  税昌龙

人民陪审员  张绍刚

二0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樊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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