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登义申请执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吴登义,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的(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吴登义申请执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尚未期满,申请执行人据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遵县法执字第116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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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陈 兴 发
审 判 员 王 光 元
代理审判员 罗 杰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廖珍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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