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平申请执行王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15
申请执行人向平,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王林强,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409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向平申请执行王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13.4万元及利息、垫付的受理费0.286万元,并缴纳申请费0.191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林强涉嫌犯罪羁押于遵义县看守所,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40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陈 兴 发 

审 判 员  王 光 元 

助理审判员  罗 杰   

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廖珍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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