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仕虎申请执行刘仕开、柳登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熊仕虎,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刘仕开,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柳登先,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94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熊仕虎申请执行刘仕开、柳登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刘仕开、柳登先发出执行令,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34.25万元及利息(据实计算),并缴纳申请费0.5037万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遵县法执字第369号民事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审 判 长 陈 兴 发
审 判 员 王 光 元
助理审判员 罗 杰
二0一五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廖珍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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