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彩玲申请执行徐志斌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夏彩玲,浙江省文成县人。
委托代理人叶加顺,浙江省文成县人,系申请执行人之丈夫(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徐志斌,浙江省人。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遵义仲裁委员会(2014)遵仲裁经字第2号仲裁裁决书,受理夏彩玲申请执行徐志斌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0万元及利息(据实结算)、案件受理费6909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遵仲裁经字第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陈 兴 发
审 判 员 王 光 元
代理审判员 罗 杰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廖珍强(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