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县龙坑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遵义县南白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遵义县龙坑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庆鸿,镇长。
委托代理人程光庆。
被执行人遵义县南白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黄文芬,厂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遵县法民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遵义县龙坑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遵义县南白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遵义县南白水泥厂立即返还遵义县龙坑镇人民政府已预付的水泥款114,240.00元;二、支付税金893.50元;三、承担案件受理费2,400.00元、申请执行费1,630.00元。合计119,163.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遵义县南白水泥厂已淘汰拆除,其所有的位于遵义县南白镇民主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遵县国用(1999)字第00329号,面积为:169252.24平方米】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因他案被人民法院查封,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遵义县龙坑镇人民政府基于此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县龙坑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遵义县南白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陈兴发
审 判 员 王光元
代理审判员 罗 杰
二O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廖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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