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易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市京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退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易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机电养护段宿舍一幢。
法定代表人杨光烈,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遵义市京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佳佳花园A栋10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秦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滨。
被执行人马少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仲裁委员会(2015)遵裁经字第15号裁决书,受理遵义市易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市京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滨、马少明退伙协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遵义市京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滨、马少明向本院提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诉讼,现该院已立案受理,因本执行案件是否继续执行需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另案又正在诉讼程序中,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遵裁经字第15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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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徐忠显
代理审判员 胡晓波
代理审判员 杨 勇
二○一五 年 十 月 十三 日
书 记 员 何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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