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娄作荣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娄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17
申请人娄作荣,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执行人娄水平,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2128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2015)桐法执字第108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暂时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108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华

审 判 员  刘祥友

人民陪审员  陈治江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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