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万仁申请执行吴禄波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何万仁。
被执行人吴禄波。
湄潭县人民法院(2014)湄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吴禄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何万仁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判决规定,被执行人吴禄波应该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何万仁21000元、诉讼费325元,合计2132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禄波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吴禄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何万仁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执字第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发现被执行人吴禄波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权利人何万仁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在江
审判员 薛怀志
审判员 熊贻华
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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