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人湄潭县潭安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17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湄潭县潭安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正平,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秦贞全。

申请执行人唐前忠。

申请执行人梁永进。

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苟孝贵,经理。

被执行人贾正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贞全、唐前忠、梁永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贾正平买卖合同纠纷三案中,异议人湄潭县潭安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湄潭县潭安投资有限公司称,我公司不欠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秦贞全、唐前忠、梁永进任何款项,也无案件归贵院管辖,我公司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无任何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请贵院依法解除对我公司工程款1170000元的冻结。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执行人秦贞全、唐前忠、梁永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贾正平买卖合同纠纷三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以(2015)湄法执字第118、119、1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在湄潭县潭安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170000元,并请湄潭县潭安投资有限公司协助执行冻结。

本院认为,本院(2015)湄法执字第118、119、1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工程款1170000元,并未扣留湄潭县潭安投资有限公司款项,湄潭县潭安投资有限公司仅是履行协助扣留义务,其所主张异议无事实根据,不予成立。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湄潭县潭安投资有限公司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建华

审判员  熊贻华

审判员  黎廷洁

二○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星禄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