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胜忠申请执行刘舒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17
申请执行人黄胜忠。

被执行人刘舒杭。

被执行人李扬艳。

本院受理的黄胜忠申请执行刘舒杭、李扬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舒杭、李扬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和解:刘舒杭愿意每月从其预得收入中扣划1000元清偿黄胜忠的债务,由刘舒杭共支付黄胜忠案件款40000元,利息3000元,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657元,李扬艳对其中2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每月划拨被执行人刘舒杭的预得收入1000元,共计划拨4418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怀志

审判员  张宗奇

审判员  丁希勇

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黎廷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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