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云申请执行李唐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17
申请执行人刘洪云。

被执行人李唐第。

申请执行人刘洪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唐第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延期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黔七执字第3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王丽霞

审判员  徐永仁

二0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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