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中胜申请执行曹奕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17
申请执行人聂中胜,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敬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曹奕林。

本院依法受理聂中胜申请执行曹奕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奕林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延期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㈥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黔七执字第3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徐永仁

审判员  王丽霞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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