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申请执行陈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17
申请执行人刘丽。

被执行人陈耿。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七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3日依法受理刘丽申请执行陈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5年11月4日冻结被执行人陈耿的工资账户,因冻结期限较长,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 黔七执字笫8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王建新

审判员  陈延华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马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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