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七星关区房产事业局申请执行周怀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毕节市七星关区房产事业局。
法定代表人梁鸿,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松。
被执行人周怀成。
本院依法受理毕节市七星关区房产事业局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周怀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延期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㈥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黔七执字第3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徐永仁
审判员 王丽霞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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