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刚先申请执行郝家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18
申请执行人余刚先,贵州省大方县人。

被执行人郝家全,贵州省毕节市人。

法定代表人蒋子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2015)黔七执字第428号余刚先申请执行郝家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郝家全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刚先于2015年11月4日以被执行人郝家全暂无执行条件为由申请延期执行,经执行合议庭合议,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4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王 丽 霞 

审判员  高 媛   

二0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建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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