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刚先申请执行郝家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余刚先,贵州省大方县人。
被执行人郝家全,贵州省毕节市人。
法定代表人蒋子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2015)黔七执字第428号余刚先申请执行郝家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郝家全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刚先于2015年11月4日以被执行人郝家全暂无执行条件为由申请延期执行,经执行合议庭合议,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4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王 丽 霞
审判员 高 媛
二0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建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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