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大鹏申请执行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18
申请执行人朱大鹏,贵州省毕节市人。

被执行人邓琴,贵州省毕节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民初字2693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朱大鹏申请执行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大鹏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邓琴的工资收入被另案执行,邓琴现下落不明,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特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待被执行人有条件执行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是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

6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王丽霞

审判员  徐永仁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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