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丽霞等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付立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毛丽霞,贵州省毕节市人,系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之母。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贵州省毕节市人。
申请执行人张银祥,贵州省毕节市人。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
负责人刘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付立华,贵州省毕节市人。
本院执行(2015)黔七执字第297号毛丽霞等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付立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将执行款110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付立华除在事故发生后预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0000元外,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付立华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全家6人居住房屋约60平方米,靠打工为业,无固定收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2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王丽霞
审判员 高 媛
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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