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杨申请执行毕节市涵文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20
申请执行人李杨,贵州省毕节人。

被执行人毕节市涵文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帮福,系该公司经理

依据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制作的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七民初字笫18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杨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毕节市涵文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杨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对本案延期执行。待被执行人毕节市涵文印务有限公司有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申请执行人李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黔七执字第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赵科学

审判员  陈延华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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