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椿梅申请执行顾晓燕、张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20
申请执行人张椿梅(曾用名张晓梅),贵州省毕节市人。

被执行人顾晓燕,贵州省毕节市人。

被执行人张世龙,贵州省毕节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毕中民终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张椿梅申请执行顾晓燕、张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2年12月17日对被执行人张世龙在毕节市南部新区天钰花园、毕节市古道路住房进行查封,现查封期限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张世龙所有的坐落于毕节市南部新区天钰花园三幢一单元11层3号房屋(建筑面积292.78平方米,预售合同号:09******)、坐落于毕节市古道路丁幢4层住房(建筑面积130平方米,所有权证号:S000***)。

被执行人张世龙负责看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张世龙龙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延 华 

审判员  张 贵 生 

审判员  朱 永 红 

二0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建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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