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小永、兰丽申请执行周训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20
申请执行人孔小永,毕节市人。

申请执行人兰丽,毕节市人。

被执行人周训中,毕节市人。

本院在执行(2014)黔七执字第149号孔小永、兰丽申请执行周训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训中无个人合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孔小永、兰丽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4)黔七执字第1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延华

审判员  高 媛

审判员  王建新

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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