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20
申请执行人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路。组织机构代码21549297—0.

法定代表人陈笑宏,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金沙县城治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21555065—9

法定代表人廖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新春(特别授权代理)、熊灿斌

被执行人周琪,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

被执行人陈定,贵州省贵阳市人。

本院在执行(2012)黔七执字第529号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琪自愿将自己所有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南路231—239号房屋,共计1505.77㎡(房权证号:遵房权证监字第20082319)抵偿向申请人的借款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及利息,申请人自愿承担房屋过户办证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周琪所有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南路231—239号房屋,共计1505.77㎡(房权证号:遵房权证监字第20082319)抵偿向申请人的借款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及利息。

二、上述房屋所需的过户所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贵生

审判员  徐永仁

审判员  高 媛

二O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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