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勇与李春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20
申请执行人李勇。

被执行人李春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3)筑观法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李勇申请执行李春华民事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春华现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勇于2014年12月17日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筑观法执字第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光琴

审 判 员  曾永生

代理审判员  张 晶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余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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