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启杨申请执行邓贵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20
申请执行人王启杨。

被执行人邓贵明。

本院在执行(2014)黔七执字第321号王启杨申请执行邓贵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邓贵明已经搬出该房屋,现该房屋实际占有人是八十二岁的革命烈属胡家秀。本院认为,该案情况特殊,为稳定社会秩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4)黔七执字第3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延华

审判员  高 媛

审判员  王建新

二O一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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