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小刚申请执行刘丽琼、宋垒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20
申请执行人胡小刚,江西省南昌市人。

被执行人刘丽琼。

被执行人宋垒刚(曾用名宋德刚),41岁,系刘丽琼之夫。

本院在执行胡小刚申请执行刘丽琼、宋垒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丽琼、宋垒刚坐落于毕节市兰苑花园西苑B组团A幢1单元28层4号住房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高 媛

审判员  陈延华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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