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供电局申请执行肖大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20
申请执行人毕节供电局,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桂花路14号,组织机构代码21440258—2。负责人刘明忠,局长。

被执行人肖大飞,贵州省毕节市人。

本院在执行(2014)黔七执字第331号毕节供电局申请执行肖大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履行的调解书的第一项,而无力承担第二项,申请执行人毕节供电局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4)黔七执字第3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延华

审判员  高 媛

审判员  张贵生

二O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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