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蓓峰与黄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21
申请执行人谢蓓峰,男,1963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

被执行人黄永新,男,1971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

本院在执行谢蓓峰与黄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永新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法定执结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筑观法执字第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云

审 判 员  谢光琴

代理审判员  陈惟红

二0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袁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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