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照伦申请执行蒙远明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22
申请执行人潘照伦,男,贵州省丹寨县人。

被执行人蒙远明,男,贵州省丹寨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丹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11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潘照伦对被执行人蒙远明的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潘照伦申请执行的债权为66683.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潘照伦在被执行人蒙远明履行欠款50000元后,自愿放弃部分债权16683.5元,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丹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208号民

事调解书予以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光军

审判员  任泉宁

审判员  任 燕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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