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铝重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曾氏宏大铝业有限公司、贵州省安顺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贵州平坝宏大铝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22
申请人中铝重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大道26号6栋9-1。

法定代表人张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肖勇,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宏,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曾氏宏大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益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卓越时代广场4808。

法定代表人曾超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省安顺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蔡官镇青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曾超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平坝宏大铝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平坝县羊昌乡(原环宇机械厂内)。

法定代表人曾超毅,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受委托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中铝重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曾氏宏大铝业有限公司、贵州省安顺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贵州平坝宏大铝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铝重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晓莉

审 判 员  杨飞雁

代理审判员  刘 芬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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