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9-02 14:13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81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址……。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87年5月7日生,汉族,住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三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某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等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于2015年12月16日表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筑观法执字第2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 云

助理审判员  张 晶

助理审判员  陈惟红

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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