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英杰与段铸,王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9-02 14:13
申请执行人赵英杰,男,1983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址:……。

被执行人段铸,男,1980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

被执行人王恬,女,1984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筑观法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段铸、王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段铸、王恬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段铸、王恬至今未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段铸、王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筑观法执字第4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 云

助理审判员  张 晶

助理审判员  陈惟红

二○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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