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娟娟与曹晓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9-05 11:26
申请执行人田娟娟,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身份证号:XX,住普定县城关镇.

被执行人曹晓超,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身份证号:XX,住普定县城关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娟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晓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曹晓超除每月有工资收入外,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从被执行人曹晓超每月工资收入中强制扣划1000元偿还申请人田娟娟,因扣划期限较长,经向申请人释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422执204号执件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厚培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夏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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