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晓东与安顺易兴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9-05 11:27
申请执行人彭晓东,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农民,住重庆市开县临江镇。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安顺易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

组织机构代码:09761977-3。

法定代表人冯长洪,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普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顺易兴食品有限公司于通知下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黔0422执26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雪冰

审判员  吴有明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夏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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