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夏洪波、郑继霞、夏洪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9-08 05:18
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夏洪波。

被执行人郑继霞。

被执行人夏洪容。

本院作出的(2015)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返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301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受理费151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870元。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23433.32元,尚差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约定被执行人每月偿还本金及利息共300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黔0325执26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邓 松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韩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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